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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0-11-06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引领和凝聚学校广大学生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第三条 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当好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畅通学生与学校的沟通渠道,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广大学生的愿望和要求;

(三)营造良好学习风气,为学生搭建学习、科研、创新等成长平台,涵养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造的精神;

(四)构建和谐校园文化,根据学生成长需求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五)加强学生会队伍自身建设,促进成员全面成才。

第四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第五条 凡具有长春光华学院学籍、承认本章程的在校学生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向学生会寻求帮助;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合理主张;

第七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会章程;

(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妨碍其他学生会成员行使权利;

(三)认真执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支持并参加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维护学生会的荣誉;

(四)密切联系学生,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学代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

第九条 学代会是学生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

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是学代会的执行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 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 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 听取、审议学生代表提案

(四)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代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决策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会设秘书处、学习部、宣传部、文体部、权益部、社团管理部六个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院团总支和学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学校学生会定期召开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联席会。

第十四条 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班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一般由班级全体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生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指导教师由团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秘书长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学院学生会指导教师由学院团总支书记担任。

第十六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一般为学校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赞助,确有冠名、资助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落实细则并报学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学校出台《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按照以下办法产生:

1.校级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总支推荐,经学院党总支同意,报送校团委。

2.校团委联合党委学工部通过面试、民主测评等环节考察后,最终确定校级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并报学校党委同意。

3.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主席团选举办法

长春光华学院第二十届学生会主席团

选 举 办 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本次大会选举产生长春光华学院第二十届学生会主席团。经学校党委和校团委批准,大会选举长春光华学院第二十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3名。

二、长春光华学院第二十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是: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总支提名,校学生会原则同意,提交至大会选举。

三、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主席团选举为等额选举。因故未出席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选举。

四、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均有选举权。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赞成某一候选人,在其姓名前方方格内划“○”;

反对某一候选人,在其姓名前方方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后面的大空格处填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后方小方格内划“○”,不另选他人的请不要填写;
    弃权的,在其姓名前方方格内不做任何标记,亦不能另选他人。
    每张选票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五、划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划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部分按弃权处理。

六、正式选举前,由筹备委员会酝酿提名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二名,提交学代会表决通过。
    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筹委会指定。

七、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实际到会代表人数的一半方得当选。如遇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由筹备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九、选举结束,现场公布当选的长春光华学院第二十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十、本选举办法由长春光华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0年10月25日

召开地点:图书馆艺术剧场

代表数量:193

主要议程:

一、听取并审议《长春光华学院第十九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听取并审议《长春光华学院第二十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

四、听取并审议代表提案

五、选举产生长春光华学院第二十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报道链接:

http://tw.ghu.edu.cn/list/21/2500.htm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按照《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由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须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代表候选人具有广泛性、先进性,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同广大青年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受到青年学生的拥护和信任;以对学生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学生组织和青年学生的意见,正确行使学生的民主权利;要求学生代表成绩优异,校内无违纪现象。本次学代会从全校10个学院选举出193名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中,男生59名,约占代表人数的31%。女生134名,约占代表人数的69%。学生骨干149名,约占代表人数的77%。普通学生44名,占代表人数的23%,少数民族14名,占代表人数的7%。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根据《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学校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年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择优推荐为学生“光华教育基金奖”候选人。

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学校党委将学生会组织建设纳入了党建工作的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副书记指导学生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保卫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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